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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4 11:34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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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2023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征集期间,收到四个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具体情况如下:
反馈人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第九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议修改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⒉第十八条第(二)款: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采矿产等。 建议修改为:违法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采矿产等。 3.第十八条第(四)款:建造坟墓。 建议修改为:依法批准公墓范围外建造坟墓。 |
第1点采纳,第2、3点不采纳。 | 合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依法进行申请。 |
民政局 | 第二十五条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修建、建造坟墓的,护林员发现后,立即制止,并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采纳 | |
城管局 | 建议:第二十条更改为“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环卫设施,做好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更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乱倒垃圾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在统一布局的经营服务网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由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第1点采纳,第2点不采纳。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无执法权限。 |
生态环境局 | 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职权及实施依据依法查处”。 | 不采纳 | 表述重复。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公安局 | 无意见 | ||
高新区 管委会 |
无意见 | ||
财政局 | 无意见 | ||
住建局 | 无意见 | ||
市文旅局 | 无意见 | ||
市应急局 | 无意见 | ||
大通区 政府 |
无意见 | ||
田家庵区政府 | 无意见 | ||
谢家集区政府 | 无意见 | ||
李淥峣 | 1 关于主体 1.1 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主体应该是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1.2 (既然是风景区管理条例,其)市级主管部门,依法应为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1.3 如果以“2019年我市进行机构改革,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职责由市城乡建设局调整到市林业局。”为由如此修法,则应修改条例标题为《淮南市舜耕山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从而理顺立法内容与管理体制。 2 关于立法语言——法条要严谨,不得有语病 语病列举: 2.1 第一条 为了保护舜耕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其资源,…… ▲似可表述为:“为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舜耕山风景区(森林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保障景区生态环境,……” 2.2 第十五条 ……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环境。 ▲是严重语病:主语“生长、栖息环境”,不能被 定语“树木植被和动植物”所定,是典型的病句。 3 关于立法条文——条文混乱 例如: 第十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
不采纳 | 1.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主体在本条例中称为“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2019年我市进行机构改革,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职责由市城乡建设局调整到市林业局;舜耕山国家森林公园和舜耕山风景区有重叠,范围不同,本条例对应的是舜耕山风景区。 2.条例文字表述后期会进行认真修改完善。 3.本条例条文按照内容、事项进行排序,最终版本会进行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