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2022年版)-4188云顶集团

发布时间:2023-04-10 16:29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10

行政强制

代履行

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强制。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强制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林业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代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依据、计算标准,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评估结果及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审核或审批同意后,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开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征收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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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启动阶段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林业规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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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启动阶段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林业规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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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政强制

代履行

代为捕回野生动物、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或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使用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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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除害;逾期未除害的,由林检机构依法组织代为除害,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未按照林检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查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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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重建、修复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使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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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验收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2

行政强制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2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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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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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5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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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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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8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9

行政强制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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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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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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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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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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