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2019年行政处罚事项目录-4188云顶集团
发布时间:2020-02-13 19:29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备注 |
1 | 对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损害名木古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非法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违法开垦、采石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毁林采种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标志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捕捞证或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捕捞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林木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林木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违反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违反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39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0 | 对损害名木古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1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2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3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5 | 对非法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6 | 对违法开垦、采石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7 | 对毁林采种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8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49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0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2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3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标志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7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8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59 | 对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0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1 | 对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2 | 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3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捕捞证或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4 | 对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捕捞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5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6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7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8 |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69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70 | 对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71 | 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林木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林木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72 | 对违反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73 | 对违反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
74 |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