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4188云顶集团

发布时间:2020-01-06 10:04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淮南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淮南市林业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已经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2日

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林业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淮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淮南市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林业局及其直属机构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由产生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送审、发布。

公示的信息有统一的标准、格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格式的,由相关科室(单位)商局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  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市林业局网站是局本级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是公示的统一窗口。相关科室(单位)通过其他平台公示的,应当在该专栏建立有效链接。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市林业局权责清单、公务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涉企收费清单;

(二)市林业局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三)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文件;

(四)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五)市林业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4188云顶集团的联系方式;

(六)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事中公示主要公示国家和省对事中公示的有关要求,内容如下:

(一)市林业局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二)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并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

(三)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或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

(五)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六)市林业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八条  事后公开主要公开如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公开。

(三)其他执法决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第九条  应当公示的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挂网公开。需要撤销、更新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更新。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局法制科商局办公室负责汇总专栏公示的各类信息形成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公开。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过程性信息、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林业局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市林业局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市林业局职能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引起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完成,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五条  相关科室(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及时、准确公示、更新或者更正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违法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


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淮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林业局及其直属机构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记录。

第五条  规范文字记录。国家和省对行政执法文书有统一格式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记录。没有统一格式标准的,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商局法制科提出执法文书格式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参照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有关标准,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提出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需求,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市林业局关于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并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以及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规范使用、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参照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按照“谁执法谁送存”的原则,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到市林业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专用存储设备。

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条  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执法案卷中有关信息的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和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每年组织一次局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因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需要,有关科室(单位)经批准可实时调阅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管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

 


淮南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淮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安徽省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由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处罚一般为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会同法律顾问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应当在接收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有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本机关有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档,一份连同案件材料退回。

第九条  拟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条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的,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


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科室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可直接查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查阅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十一条  来函索要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查询人应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


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法制科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局法制科人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 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法制科审核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已归档案卷,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遵守档案查阅管理规定。

本部门以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或借阅案卷的,案卷保管人应书面登记相关信息,在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案卷。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


淮南市林业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各科室、各单位应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开展林业事违法行为调查执法时,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开展林业事违法行为强制执行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对查封、扣押、取缔、组织听证程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处置敏感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六)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对现场湛验、告知、陈述、申辩、执行等环节均要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七条 各使用科室(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 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各科室(单位)指定人员归档保存。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本科室(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科室(单位)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十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司法、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制度,造成视听资料遗失或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记录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重大失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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