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188云顶集团

发布时间:2020-01-06 10:11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林业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淮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淮南市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林业局及其直属机构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由产生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送审、发布。

公示的信息有统一的标准、格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格式的,由相关科室(单位)商局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  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市林业局网站是局本级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是公示的统一窗口。相关科室(单位)通过其他平台公示的,应当在该专栏建立有效链接。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市林业局权责清单、公务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涉企收费清单;

(二)市林业局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三)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文件;

(四)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五)市林业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4188云顶集团的联系方式;

(六)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事中公示主要公示国家和省对事中公示的有关要求,内容如下:

(一)市林业局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二)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并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

(三)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或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

(五)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六)市林业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八条  事后公开主要公开如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公开。

(三)其他执法决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第九条  应当公示的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挂网公开。需要撤销、更新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更新。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局法制科商局办公室负责汇总专栏公示的各类信息形成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公开。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过程性信息、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林业局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市林业局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市林业局职能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引起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完成,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五条  相关科室(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及时、准确公示、更新或者更正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违法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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