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4188云顶集团
第一条 为规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淮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林业局及其直属机构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记录。
第五条 规范文字记录。国家和省对行政执法文书有统一格式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记录。没有统一格式标准的,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商局法制科提出执法文书格式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参照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有关标准,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提出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需求,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市林业局关于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并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以及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规范使用、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参照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按照“谁执法谁送存”的原则,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到市林业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专用存储设备。
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条 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执法案卷中有关信息的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和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每年组织一次局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因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需要,有关科室(单位)经批准可实时调阅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管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